应某经人介绍与一个外地女子成亲,不料一个月后妻子逃走,应某就起诉要求媒人归还他5000元聘金,近日,温岭市法院判决驳回应某的诉讼请求。 家住温岭市新河镇永革村的应某因家境贫困,30出头还未婚配,家人非常着急,四处托媒求婚。一天,家人与邻村的沈某和鲍某谈及此事,两人爽快答应帮忙。此后,两媒人便到处张罗物色女子。去年8月初,两媒人和应某一起到丽水相亲,应某对姑娘小刘一见钟情,于是很快进入提亲程序。因小刘是丽水人,应某一家对送聘金产生顾虑,两媒人为了打消男方的顾虑,就由他们代为出具一张金额为5000元的收条,在收条上载明该款系定金(聘金)。去年8月下旬,应某与小刘登记结婚,但婚后不到一个月,小刘借口回娘家探亲便一去不复返,致使应某人财两空。为聘金之事,应某多次与两媒人交涉未果,为此诉诸法院。 法院认为,应某通过两媒人送给女方聘金,他与两媒人之间没有债务关系,应某要求两媒人返还由他们转交的聘金,没有法律根据,故判决驳回原告应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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